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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等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拖拉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16151.5-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5部分:挂车》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和GB16151.12-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国标委工一函[2009]38号)


农业部:

  你部办公厅《关于报批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号修改单的函》(农办质函〔2009〕47号)收悉。经研究,批准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16151.5-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5部分:挂车》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和GB16151.12-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于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2009年第7期公布。

  修改单见附件。

  附件:1.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拖拉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2.GB16151.5-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5部分:挂车》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3.GB16151.12-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二○○九年六月十日

  附件1:
  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10日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拖拉机》国家标准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前言:“本部分与GB 16151.1~16151.3-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中“-增加了驾驶室等部件部分对安全框架、设置号牌座、配备灭火器和警告标志牌的要求;”修改为“-增加了驾驶室等部件部分对设置号牌座、配备灭火器和警告标志牌的要求;”;删除“-增加了驾驶员操作位置处噪声试验方法”。

  二、将前言中“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修改为“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三、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NY 345.1 拖拉机号牌”。

  四、将第4.1.2条中的“…标牌应标明品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及生产厂名。”修改为:“标牌应标明商标或品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出厂编号、制造年月及生产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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