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地方应承担的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具体级次和实施办法,由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中央和地方安排的专项资金,都要进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不得下拨乡镇和学校。
第六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核实,根据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结合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以及农村中小学校校舍维修实际需求,编制全县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年度计划,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县级统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县级财政、教育部门批复年度计划,并下达资金预算。由省级统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批复年度计划并下达资金预算。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和项目资金预算,具体负责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实施。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将本省(区、市)年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组织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修改造要因地制宜,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建设和施工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实行项目公示、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
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第九条 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认真落实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制度。中小学校要加强校舍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掌握本地区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情况,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
第十条 中央财政建立校舍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使用的考评制度,对资金落实到位和维修改造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或挤占、挪用、截留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