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委:
按照《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等级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按照建设部颁发的《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
第四条 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根据农村中小学在校生人数以及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省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东部地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自行承担,中央财政根据其财力状况以及校舍维修改造成效等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 中央财政承担的专项资金,每年及时下达省级财政,对地方校舍维修改造实行目标管理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