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年度预算经批准后一般不做调整,如果确需要需要调整的,由清史办提出调整计划,经文化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年度明细预算需要调整的,由清史办提出调整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支出中需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专项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清史办每年第一季度向领导小组、文化部和财政部报送上年度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年度专项经费的结余应当按照规定结转下年使用。国家清史纂修工程全部完成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做好账目清理工作,专项经费的净结余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在纂修清史过程中,使用专项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办公设备、图书资料、办公用房、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等。
第二十条 清史办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设立专门部门或专人实行严格管理,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做好登记、入账、保管和利用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清史纂修工程完成后,国有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文化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清史纂修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拨款:
(一)经费开支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二)未能按计划完成任务(含阶段性任务),严重影响工程进行的;
(三)工程因故中止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暂停拨款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