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清史纂修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清史纂修工作工程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清史纂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国家清史纂修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
国家清史纂修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清史纂修工程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清史纂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法律制度规定和《〈清史〉纂修工作方案》,结合清史纂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的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拨款,其总
预算和年度预算根据清史纂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国家财力核定。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经费应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执行。其中,适合课题管理的经费参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专项经费总预算、年度预算和预算调整计划;
(二)审批专项经费年度决算;
(三)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同文化部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 文化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专项经费总预算、年度预算和预算调整计划;
(二)审核专项经费年度决算;
(三)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