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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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