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船舶未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动避让他船,导致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 船舶未按规定停泊,导致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型船舶,是指:
1.船长为60米及以上的客船、滚装船;
2.船长为80米及以上的货船;
3.2500吨级及以上的船队;
4.主机功率每千瓦拖带量大于4吨的拖轮拖带的船队;
5.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及半潜物体的船舶。
(二)左岸,是指面向河流下游方向,左手对应的河岸。
(三)右岸,是指面向河流下游方向,右手对应的河岸。
(四)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是指由于航道狭窄、弯曲、通视条件差等因素,大型船舶间会让行为受到限制的水域。
(五)控制航段,是指因航道狭窄、弯曲、通视条件差等因素,不能满足大型船舶间安全会让,需设置信号台控制航行的水域。
(六)警戒区,是指由于通航环境复杂、船舶穿越活动频繁,要求船舶通过时必须予以特别警惕的特定水域。
(七)停泊区,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供船舶停泊的水域。
(八)沿岸通航带,是指与水沫线相距50米,仅供短途客渡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总流向航行的水域。沿岸通航带向河道中心一侧的边界线为与相邻通航分道的分隔线。
(九)横越,是指船舶由通航分道一侧驶入,由另一侧驶出,或者横向或斜向驶过沿通航分道航行船舶船艏方向的过程和行为。包括:“各类横江渡轮和横江渡船的航行”、“船舶横越通航分道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或停泊区”、“船舶避让时船艏超出通航分道边界”、“船舶从警戒区横越通航分道”等的过程和行为。
(十)公务船,是指专门用于执行行政执法任务的船艇。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附录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