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控制航段内,非受控船舶应当主动避让信号台允许通过的大型船舶。
第二十五条 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时,应当及早与他船统一会让意图,需要等让的应当在规定地点等让。
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如需一船等让另一船时,应顺序遵守下列原则:
(一)非大型船舶应当主动等让大型船舶;
(二)上行船舶应当主动等让下行船舶。
第二十六条 船舶从港区、施工区、警戒区、停泊区、锚地、渡口、支流(汊)河口和沿岸通航带等水域进入相邻通航分道时,应主动避让沿相邻通航分道航行的船舶。
沿通航分道航行的船舶驶经港区、施工区、警戒区、停泊区、锚地、渡口、支流(汊)河口和相邻沿岸通航带时,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注意进出这些水域的船舶或横越船动态,谨慎驾驶,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第二十七条 无论本章规定如何,被让路船均应当注意让路船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
第五章 信号与通信
第二十八条 船舶进、出支流(汊)河口时,除鸣放规定的声号外,白天应当在桅杆横桁上垂直悬挂“T1”信号旗一组,夜间应当在桅杆横桁易见处显示紫兰光环照灯一盏。
第二十九条 船舶横越通航分道时,应当鸣放规定的声号。
第三十条 规定配有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的船舶,在航行中必须在6频道正常守听,并按规定进行通话。
第三十一条 船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表明本船航行、避让意图后,仍应当鸣放规定声号。
第六章 责 任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船舶违反第九条规定进入控制航段与按规定航行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