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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失效]

  十六、将原“附录一”中“青石洞”(原序号为“1”)、“巫山”(原序号为“2”)控制航段及其内容和“序号”栏删除,并将“注释”改为:
  风箱峡航段在宜昌水位7米以上时实行控制,宜昌水位7米以下时按库区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进行管理。
  十七、将原“附录二”中的“序号”栏更名为“编号”栏,并删除“私盐沱”(原序号为“7”)航段及其内容,增加“青石洞”(编号为“6甲”)、“巫山”(编号为“6乙”)、“凤凰滩(猫须子水位15米以下)”(编号为“9”)、“鹞子碛(流沙坡水位11米以下)”(编号为“10”)等航段及其内容。
  十八、将原“附录三”中的“序号”栏更名为“编号”栏,并增加“白沙沱”警戒区(编号为“13”)及其内容。
  十九、原“附录四”修改如下:
  (一)将“序号”栏更名为“编号”栏;
  (二)删除“乌蓬溪”(原序号为“31”)、“杨家沟”(原序号为“35”)、“塘山溪”(原序号为“38”)、“窍背脑”(原序号为“43”)、“大背石”(原序号为“45”)、“黄水凼”(原序号为“47”)、“千金石”(原序号为“59”)等停泊区及其内容;
  (三)增加“周家坪”(编号为“32甲”)、“安家溪”(编号为“58甲”)、“神溪口”(编号为“78”)、“丁溪”(编号为“79”)、“小佛溪”(编号为“80”)等停泊区及其内容;
  (四)将原序号为“34”的“红沙碛”更名为“李家坝”,将原序号为“58”的“红沙碛”更名为“和尚桥”,编号均与原序号相同;
  (五)增加所有停泊区的宽度,并注明停泊区宽度自水沫线起算。
  二十、将原《规定》更名为《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全文附后),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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