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违反第九条规定进入控制航段与按规定航行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十二、原
《规定》第
三十四条改为:
船舶未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的规定主动避让他船,导致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十三、原
《规定》第
三十五条改为:
船舶未按规定停泊,导致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十四、原
《规定》第
三十六条修改如下:
(一)删除第(二)项及其内容;
(二)将第(三)、(四)、(六)、(七)、(八)项分别改为第(二)、(三)、(四)、(六)、(七)项;
(三)新增第(八)项,内容为:
沿岸通航带,是指与水沫线相距50米,仅供短途客渡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总流向航行的水域。沿岸通航带向河道中心一侧的边界线为与相邻通航分道的分隔线。
(四)将第(九)项改为:
横越,是指船舶由通航分道一侧驶入由另一侧驶出,或者横向或斜向驶过沿通航分道航行船舶船艏方向的过程和行为。包括:“各类横江渡轮和横江渡船的航行”、“船舶横越通航分道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或停泊区”、“船舶避让时船艏超出通航分道边界”、“船舶从警戒区横越通航分道”等的过程和行为。
十五、原
《规定》第
三十八条改为: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