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追越应在通航分道的规定水域内进行。
船舶追越时,追越船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一侧追越。
除高速船外,禁止船舶在控制航段、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内追越和并列行驶。
七、原
《规定》第
二十四条改为:
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时,应当及早与他船统一会让意图,需要等让的应当在规定地点等让。
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如需一船等让另一船时,应顺序遵守下列原则:
(一)非大型船舶应当主动等让大型船舶;
(二)上行船舶应当主动等让下行船舶。
八、原
《规定》第
二十五条改为:
船舶从港区、施工区、警戒区、停泊区、锚地、渡口、支流(汊)河口和沿岸通航带等水域进入相邻通航分道时,应主动避让沿相邻通航分道航行的船舶。
沿通航分道航行的船舶驶经港区、施工区、警戒区、停泊区、锚地、渡口、支流(汊)河口和相邻沿岸通航带时,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注意进出这些水域的船舶或横越船动态,谨慎驾驶,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九、原
《规定》第
三十一条改为: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予以处罚。
十、删除原
《规定》第
三十二条
十一、原
《规定》第
三十三条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