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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6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
(交海发[2005]486号 2005年11月1日)


沿长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长江航道局,三峡通航管理局: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04年1月1日全面实施以来,三峡库区水上安全形势明显改善,通航秩序得到根本好转,取得非常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为适应三峡库区运行水位的变化,进一步发挥原《规定》在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我部决定对原《规定》修改如下:
  一、《规定》二条修改为:
  凡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初期运用期航行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不包括上游引航道)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88.0千米附近佛面滩与鹭鸶背联线内(以下简称“长江三峡库区”)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规定》五条修改为:
  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为航道中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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