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中央武器弹药专款的分配
(一)每年4月底前,由公安部对各地省级公安、财政部门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汇总整理,并按照县(市)以下(含县级)基层公安机关武器弹药费的实际需求、各地武器弹药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提出中央武器弹药专款使用意见报送财政部。
(二)财政部结合各地财政努力程度、省级财政部门对中办发[1998]30号文件精神的落实情况等因素,对公安部提出的分配意见进行审核,提出调整意见并商公安部确定分配方案。
(三)中央武器弹药专款分配因素的确定依据。
1.县(市)以下(含县级)基层公安机关武器弹药费的实际需求,按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中央核定下达各地的公安专项编制、编制内实有警力、现有武器弹药配备情况、近两年武器弹药实际消耗,以及经公安部批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器弹药使用计划等因素测算。
2.各地武器弹药使用管理情况,以各地武器弹药实际使用年限、国家现行公安机关武器弹药使用管理规定等作为主要考核因素。
3.各地财政努力程度,根据各地人均可用财力与各级财政对辖区内县(市)以下(含县级)基层公安机关武器弹药费实际投入情况及现有武器弹药的实际配备程度相比较测算。
4.各地省级财政部门对中办发[1998]30号文件精神的落实情况,以各地省级财政部门对辖区内贫困地区武器弹药费是否实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等作为主要考核因素。
第八条 中央武器弹药专款的下达
财政部对公安部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的中央武器弹药专款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此项专款拨付公安部,由公安部根据确定的分配方案按有关规定组织政府集中采购,以实物补助的形式下达到各地。下发各地实物补助时,由公安部下发实物补助的通知,同时抄送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九条 中央武器弹药专款的管理
(一)财政部应按上述程序将中央武器弹药专款及时、足额拨付公安部。公安部应加强此项专款的管理,按规定及时组织完成武器弹药的集中采购和实物下拨工作,保证专款专用和采购的武器弹药及时下拨到位。
(二)各级公安机关对中央补助的武器弹药应实行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使用、管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