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武器弹药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公安机关武器弹药专款的管理,提高专款使用效益,财政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武器弹药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武器弹药专款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1:
中央补助地方武器弹药专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武器弹药专款(以下简称“中央武器弹药专款”)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公安机关武器弹药费支出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武器弹药专款,是指为切实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驾驭社会治安局势、处置突发事件以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从2004年起,由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地方公安机关武器弹药购置的专款。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文件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武器弹药费应由本行政区域内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予以保障,贫困地区公安机关的武器弹药费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公安机关武器弹药费落实到位。中央武器弹药专款是中央财政对地方公安机关武器弹药购置费的补助。
第四条 中央武器弹药专款的补助原则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向重点地区倾斜。
第五条 中央武器弹药专款的投向重点是:中西部贫困地区县(市)以下(含县级)基层公安机关。
第六条 中央武器弹药专款的申请
(一)中央武器弹药专款补助,由省级公安、财政部门联合提出专题申请报告,同时对现有武器弹药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申请补助的理由做出书面说明,并附《中央武器弹药专款补助申请表》(见附表)。
(二)中央武器弹药专款补助,实行一年一报。每年3月底之前,由省级公安、财政部门联合将申请报告上报公安部、财政部,各地、各部门不得越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