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安派出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保证公安派出所各项职能的顺利完成,更有效地发挥公安派出所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公安派出所经费保障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障公民权利,由县(市、区)公安局在辖区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机关,是县(市、区)公安局的组成部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经费保障原则,公安派出所经费应一律由县(市、区)财政列入预算。凡是存在公安派出所经费尚在乡镇保障的地区,要自2006年预算年度起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筹集资金,统筹安排,保证公安派出所履行职能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各项业务经费安排到位。其中公安派出所的公用经费要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财行[2004]157号)要求,按照本省(区、市)制定的标准,并结合派出所的实际情况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