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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

  (一)推行省对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积极推行省对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对财政困难县要在体制补助、税收返还、转移支付、财政结算、专项补助、资金调度等方面直接核定并监管到县。暂不具备改革试点条件的地区,省级财政要加强对市级财政的指导,督促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对县财政管理体制,支持和帮助县级财政发展。民族自治州要按照民族自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所辖县的扶持和帮助。
  (二)大力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各地要根据逐步取消农业税等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大力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小的乡镇,可以积极探索试行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其财政收支的办法;对一般乡镇,在保持乡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原则上都要大力推行“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同时,县级财政要完善体制,加强对困难乡镇的扶持和帮助。
  六、不断强化县乡财政管理
  (一)明确县乡政府支出责任
  凡属于省、市政府承担的支出,同级财政要全额保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县和乡;省、市政府委托县乡政府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专项经费,不留资金缺口;属于共同事务,要尽可能降低财政困难县乡的资金负担比例;属于跨区域的公共事务,要根据各方面受益情况,并考虑县乡财政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分担比例。除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其他专项拨款,一律不得要求县乡政府进行配套。要清理取消各种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加强政策协调,既为县乡办实事,又不增加县乡政府支出压力。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面临的新情况,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村级支出的范围、标准和资金来源。村级组织因减免农业税减少的农业税附加收入,乡镇以上财政要给予必要补助,保证农村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办公经费的正常开支需要。
  (二)合理确定县乡财政支出顺序
  要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遵循“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县乡财政支出顺序。县乡财政资金首先用于保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社会保障对象补助支出需要;其次是安排农业、教育、科技、卫生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支出;第三是根据财力可能办些改善人民生产生活条件的实事。
  (三)强化县乡财政支出管理
  要合理安排预算,硬化县乡财政预算约束,没有预算不得随意支出。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坚决反对铺张浪费,杜绝各种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要全面清理和积极化解县乡政府债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除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再借新债或变相借债,也不得为企业举借债务出具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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