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激励约束机制
在继续增加财力性转移支付的同时,中央财政安排部分资金作为奖励和补助,与地方工作实绩挂钩,并加强监管,进一步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共同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积极性。
(一)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地方各级政府努力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一是对财政困难县政府增加税收收入和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予奖励。对财政困难县政府通过发展经济等方式增加的税收收入以及省市级政府增加的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中央财政按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给予适当奖励。
二是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对撤并乡镇取得进展的,中央财政根据减少乡(镇)的单位数,适当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积极采取措施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地区,中央财政根据减少人数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是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对鼓励粮食生产,减轻产粮大县财政压力,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考核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粮食商品量等因素给予奖励,奖励政策对财政困难县适当倾斜。
四是对以前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奖励政策实施以前,省市级政府财力向下转移较多、机构精简进度较快、财政供养人员控制有力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奖励补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建立约束机制,管好、用好奖励补助资金
一是建立地方财政运行监控和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准确、全面地掌握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
二是省、市和县级财政部门要在每年的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措施与成效。省级财政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三是中央财政对地方上报数据资料、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不得编报虚假信息,采取先征后返、列收列支办法虚增收入等方式骗取中央奖励补助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中央奖励补助资金,不得拖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否则,一经查实,中央财政要扣减奖励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奖补政策的资格。
省级财政也要比照中央财政的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激励约束措施,建立县乡财政收支监控和支出绩效评价体系,进一步调动县乡政府缓解财政困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创新省对县、县对乡财政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