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
(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为巩固和发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成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调节县级财力差距的奖励
2007年,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县采用2006年奖补办法计算奖励。除此之外,为继续引导省、市政府加大对财力薄弱县(市、旗、市辖区,下同)的投入,缩小地区间财力差异,促进县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县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市)2006年人均一般预算支出水平(按照财政供养人数计算,下同)较低的40%县进行考核,其人均支出占全省平均水平的比重比2005年提高的地区,按一定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分档予以奖励。其中,比重提高的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部分,奖励系数为0.4;比重提高的幅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部分,奖励系数为0.2。
二、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人员以及提高重点支出保障水平给予奖励
为推动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行政效率,减轻财政包袱;鼓励县乡政府调整支出结构,提高重点支出保障水平。中央财政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人员以及保障重点支出给予奖励。
(一)中央财政对各地2006年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撤并1个乡镇或区公所奖励50万元;按县算账,比2005年减少财政供养人员1人奖励4000元,同时对人员增长超过全国地方平均水平(区分少数民族地区和非少数民族地区)的县,超过部分按照每人扣减500元。省级财政要将奖惩资金兑现到县。
(二)中央财政考核各县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不含上级专项补助,下同)情况。重点支出包括教育、卫生、农业、抚恤救济、社会保障以及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对2006年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比2005年水平提高的地方,分档并结合各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计算奖励。其中,对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高于2005年水平的县,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部分,奖励系数为0.2,比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部分,奖励系数为0.1;对于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低于2005年,但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县,给予适当补助。各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按照2006年各县基本支出(含教育、社保、行政、公检法司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均不含专款)比重计算。中央财政对重点支出保障水平较好县的奖励政策,省级财政应兑现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