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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为调动县乡政府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减轻产粮大县财政压力,中央财政继续对产粮大县按一定因素给予奖励,同时建立存量与增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奖励机制。省级财政要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分县奖励资金,及时如数兑现到产粮大县,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合理使用。2006年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印发。
  四、对以前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补助
  为体现公平原则,中央财政在对2005年各地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实绩进行奖励的同时,对以前年度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给予补助。
  (一)对省市级政府财力向下转移较多的地区给予补助。对2003年省内人均财力较低县占全省人均财力比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地区,中央财政根据超出的额度按0.3的系数给予补助。省级财政要将补助资金继续用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二)对机构精简进度较快、财政供养人员控制有力的地区给予补助。中央财政按2000-2003年县乡政府撤并乡镇、区公所的个数和精简人员数给予一次性补助,分三年到位。撤并1个乡镇补助40万元,每精简1人补助3000元。
  五、绩效考评奖励
  根据《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预[2005]459号),中央财政通过选择与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有关的指标,对各地2005年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评结果,对地方进行适当奖励。
  六、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要按照《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省以下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补办法,合理分配和妥善使用中央奖励补助资金,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一)要建立地方财政运行监控和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准确、全面地掌握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
  (二)省、市和县级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措施与成效。省级财政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三)中央财政对地方上报数据资料、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不得编报虚假信息,采取先征后返或列收列支虚增收入等方式骗取中央奖励补助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中央奖励补助资金,不得拖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否则,一经查实,中央财政要扣减奖励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奖补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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