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财政困难县政府增加税收收入和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予奖励
为调动财政困难县(市、旗、市辖区)发展经济、做大“蛋糕”的积极性,引导省市级财政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对2005年财政困难县增加税收收入、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按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给予奖励。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所辖县暂不列入奖励范围。
(一)财政困难县。指按照2004年数据计算可支配财力低于基本财政支出需求的县。可支配财力包括本级政府一般预算收入、上级政府财力性补助收入以及可用于基本财政支出的预算外收入等,对上解上级财政的支出、一般预算收入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中用于成本开支部分等作必要扣除。基本财政支出需求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村级支出和必要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由财政部根据各地财政供养人数、人均开支标准和地区间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核定。
(二)财政困难县增加的税收收入。指按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县乡分享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收入。
(三)省市级政府增加的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指省市政府增加的“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资转移支付、体制补助、其他财力性补助等。不包括省市级政府通过下放支出责任以及减少专项拨款等方式增加的财力性转移支付。
(四)奖励系数。财政困难县政府增加税收收入的奖励系数为0.3,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的奖励系数为0.23。
(五)奖励资金的分配。省级财政要将奖励资金首先用于财政困难县,财政困难县财力缺口完全弥补后,可以用于解决其他县乡财政困难问题,不得截留、挪用。
二、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
为推动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行政效率,中央财政对各地2005年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撤并1个乡镇或区公所奖励50万元,比上年减少1人奖励4000元。省级财政要将奖励资金兑现到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县。
三、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