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精神,结合“三奖一补”激励约束机制实施情况,财政部研究制定了《2006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调整。
一、将市辖区纳入奖励范围。考虑到部分市辖区财政比较困难,今年起将市辖区纳入财政奖励范围。
二、适当增加县级基本财政支出内容。农业税附加取消后,“村级支出”基本上由财政安排,因此,将这部分支出列入基本财政支出范围。
三、调整精简人员奖励办法。凡2005年县乡财政实际供养人数比上年减少的省份,中央财政按每人4000元给予奖励。
四、将撤销区公所纳入奖励范围。撤销区公所与撤并乡镇性质类似,因此,将撤销区公所纳入奖励范围。
五、实行绩效考评奖励。按照《
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预[2005]459号)规定,根据考评结果,适当进行奖励。
六、对产粮大县将建立存量与增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奖励机制,2006年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印发。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省对下的奖励和补助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2006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06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
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根据《
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