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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司法部各有关司(局)应将汇总后的报表,按期(月报表为次月12日前,季报表为次季首月20日前,半年报为7月底前,年报为次年2月底前)报送主管部门和办公厅。其中政治部于每年3月底前将全国司法行政队伍及机构年报表报主管部门和部办公厅;教育司在每年10月底前将学历教育统计数据汇总后报主管部门和部办公厅。
  (三)为随时掌握各项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发展的主要情况和动态,建立司法行政工作主要业务数据月、季快报制度,以电话或电传方式迅速逐级汇总上报,最后汇总至部办公厅(在报送正式报表时,可有适当调整)。
  以下月快报数据,于次月10日前汇总报主管部长和办公厅:
  1.在押犯数、新收押犯数、脱逃数、发(破)案情况;
  2.在教人员数、新收教养人员数、逃跑数、发(破)案情况;
  3.专职律师数、兼职(特邀)律师数、律师事务所数、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律师事务所数、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数、代理诉讼数、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数;
  4.公证人员数、公证员、公证助理和辅助人员、公证处数、办理各类公证数、办理涉外公证件数。
  以下季快报数据,于次季首月20日前汇总报主管部长和办公厅:
  1.司法行政干警数(劳改、劳教干警分别由劳改局、劳教局负责);
  2.劳改工业企业的总产值、利润、销售额;
  3.劳教工业企业的总产值、利润、销售额;
  4.调解委员会数、调解人员数、调解纠纷数;
  5.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数、工作人员数、调解民间纠纷数、担任法律顾问数、代理民事诉讼和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数;
  6.各类非学历证书教育数(招生数、在训人数、培训结业人员数)。
  月、季快报制度,从1994年7月起施行,原1993年司办字40号文件规定的司法行政综合统计月报制度及报表同时废止。
  (四)部办公厅每月18日前将上月全国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主要统计数据综合,上报部领导;每年对上一年全国司法行政主要业务情况作出统计分析;对各项年报数据进行汇总,编写全国司法行政统计资料。平时根据各项业务发展情况,对某项业务、某个地区不定期做抽样调查或专项、重点调查,并提出统计分析报告。
  (五)建立统计数据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各地(市、县)司法局(处)和劳改、劳教单位报送统计数据如有逾期、错报、漏报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重报、补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部内有关司(局)在汇总、报送统计数据时如出现上述问题,由部办公厅报请部长同意,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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