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印制人员在印制公文时应当按照秘书处文印通知单的要求印制,付印的清样要有校对人员签字。印制公文应当清晰、整洁。公文图文区尺寸应当符合规定标准(210×140毫米),天头不小于30毫米,地角不少于20毫米,订口不小于25毫米,翻口不小于19毫米。公文印完后应当按要求用印和装订,防止漏用、错用印章和出现白页。
第六十二条 印制公文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印制绝密件应当严格按照限定份数印制,不准多印,有密级的公文不得擅自留存。印刷废页及蜡纸要及时销毁。上级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部、厅领导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准密电明复、明电密复、明密电混用。
第九章 公文的送发
第六十三条 部机关公文的送发工作由办公厅机要处负责。
部发文件由秘书处直接交机要处分发。办公厅文件和各司局文件由办公厅办公室或者各司局办公室封装后送机要处送发。
第六十四条 公文分发应当按文件拟稿时规定的发送单位和份数逐一核对,防止错发和漏发。
第六十五条 急件、机密件送发应当进行登记。急件、特急件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发出或者送达。绝密件交机要专送。
第六十六条 根据《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以司法部部令形式发布的规章,法规司应当于规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备案。报送备案的规章包括规章正式文本一式十五份,起草说明和盖有报送机关印章的备案报告一式五份。
第十章 公文的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六十七条 公文的立卷、归档工作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公文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 公文的立卷由各拟文单位的办公室承担。公文的立卷必须做到齐全、完整。《司法部党组会议纪要》、《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纪要》、《司法部部务会议纪要》、《司法部机关工作周报》每期多印20份,交档案资料处年底装订成册送发部领导及党组成员。
第六十九条 归档的案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保管期限,即永久卷、长期卷、短期卷,第二年年初第一季度交办公厅档案资料处。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资料,经过鉴别后登记造册由主管领导批准,部保密办公室负责予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