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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七)各类简报等由编写单位编序号、确定印制份数。
  第五十四条 部机关各种公文的印制时间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一)公文根据缓急程度分为特急件、急件、正常件。特急件的印制时间为24小时或者按限定的时间完成;急件的印制时间为2日;正常件的印制时间为7日。公文印制的缓急程度由拟文单位提出、秘书处最后确定。
  (二)电报、《司法部机关工作周报》、《司法部情况反映(增刊)》、《司法部情况反映(要情专刊)》、《司法部情况反映(特刊)》、《值班报告》按特急件印制。其中电报两小时内完成。《司法部机关工作周报》一般情况下应当每星期一下午印制,星期二上午送部领导。
  (三)《司法部党组会议纪要》、《部长办公会议纪要》、《部务会议纪要》、《领导参阅》按急件印制,在领导签发后2日内完成。
  (四)各类简报除标明急件外,一般按正常件印制。但《司法部情况反映》、《党群信息》一般应当在三日内完成。
  (五)《司法行政工作简报》及其他印制数量较多或篇幅较长的公文,在10天内完成。
  第五十五条 印制公文应当认真做好文稿的审核登记工作。办公厅秘书处承印的公文文稿必须经过核稿部门审稿并由规定的领导人签发。文稿必须整洁,材料齐全,密级、急缓明确。符合印制要求的予以登记送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印制。
  第五十六条 各种公文的印制应当按时完成,特别要保证特急件、急件按时完成。
  第五十七条 印制公文严格按照《司法部机关公文格式》(样本)规定的格式印制。
  第五十八条 校对工作的职责是对照原搞和公文格式(样本)纠正录入和改版环节出现的错误以及文件格式不规范的问题,在付印前发现、纠正各种差错,以确保公文质量。对于原搞中出现的明显差错可商核稿、拟搞人员进行修改。凡属较大的更改都应当向签发公文的部领导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文校对实行三校制。在部机关文印室印制的公文,一校、二校由拟文单位负责(劳改局、劳教局送印的部发文暂由秘书处代校)。校对应当按照原搞逐字逐句进行。部发文件的三校工作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其他公文的三校由各拟文单位负责。送部机关印制厂印制的公文,一、二、三校由印刷厂负责,如拟文单位需要对清样进行审核的应当在送印时注明。三校是通体校对的最后一次,是最后一次的版面技术加工。三校应当对整个公文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封面、扉页、目录、正文标题、成文时间、送发单位等,以求内容精确,无所缺漏。校对文稿必须按规定的校对符号进行校改,不得使用铅笔。校对完成后应当签署校对人姓名、时间及具体意见。
  第六十条 为确保印文质量,坚持对文稿实行核校(即责任校对)。一是将最后一次校样与印出的清样相核对,只核对改动部分,不再通篇校对。二是对印出的公文成品在送发前再作最后一次审核。部发文件的核校和最后审核工作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其他由各拟文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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