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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六)公文的密级。
  第四十五条 核稿人对文稿进行全面审核把关,提出修改建议或直接对文字作少量修改。部发重要文稿应当送办公厅领导核阅。文稿需要作较大修改的,退回起草单位重新修改再送审核。对公文文稿的审核、修改意见,一般应当写在发文稿纸指定的区域或者拟搞纸的右侧及天头、地角空白处。
  第四十六条 办公厅部长办公室核稿盖核稿章后送交部领导签发。未经核稿的文稿,秘书处不予印发。
  第四十七条 部发规章和规章性文件,各司局应当先送法规司进行法律政策审核后再送办公厅核稿。

第七章 公文的签发

  第四十八条 部党组发文(电)由部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部发文(电)由部长或主管部长签发;办公厅发文由办公厅领导签发;各职能部门和综合部门发文由各部门领导签发。
  第四十九条 部发规章和重要的规章性文稿,法规司和办公厅核稿后,由办公厅安排党组会议、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议。审议结果有重要修改的,各司局修改后重新送核。
  第五十条 司法部情况反映和简报由部长办公室起草、编辑,由办公厅领导签发。内容特别重要的,由部领导签发。部内各职能部门和综合部门所发简报,由各职能部门领导签发。
  第五十一条 经领导签发过的文稿,未经签发领导同意,拟稿单位不得任意修改。

第八章 公文的印制

  第五十二条 部机关公文统一由办公厅秘书处组织印制。印制公文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送印公文文稿必须由部长办公室及各司局办公室人员送交办公厅秘书处。
  第五十三条 送印公文文稿必须先编发文序号,确定印制份数。
  (一)司法部党组文件由办公厅机要处编发文序号、确定印制份数;
  (二)《司法部党组会议纪要》、《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纪要》、《司法部部务会议纪要》由部长办公室编发文序号,确定印制份数;
  (三)司法部令由法规司编发文序号,确定印制份数;
  (四)司法部文件、函、请示、报告、通知由办公厅秘密处编发文序号、确定印刷份数;
  (五)办公厅发文由办公厅部长办公室编发文序号、确定印制份数;
  (六)各司局文函由各司局编发文序号、确定印制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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