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起草公文要观点明确,论据充分,条理清楚,表达简练准确,切实可行。
第三十六条 在起草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中央机关、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第三十七条 公文起草必须按照司法部机关公文格式和行文规则拟制,做到规范化、程序化。
第三十八条 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拟稿纸,并按拟稿纸中规定的项目,如密级、主送单位、抄送单位、拟稿单位、拟稿人、核稿人、公文标题、附件等逐项填写,再送审核、签发。
第三十九条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时间应写具体年月日。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件数码。计量单位要一律使用国家法定的三位分节法。在同一公文中,数字和计量单位的使用应当前后一致,相关的数字要吻合。引用公文应当注明发文时间、机关、标题和文号,发文字号应当加括号。用词要规范、准确。严禁使用不规范的字和词。
第四十条 起草公文应当书写工整,使用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所用墨水必须符合存档要求。字迹不得潦草,有条件的应当逐步实行微机打印。文稿要清洁整齐,改编、摘编类文稿一般应当整理抄正。送审文搞一定要签署送审单位领导的具体意见。请示文稿一定要用规定的请示报告单。
第四十一条 在公文中结构层次序数分别表述为: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文稿由法规司会同各主管业务司(局)起草。
第六章 公文的核稿
第四十三条 部发文、办公厅发文和《司办通报》等统一由办公厅部长办公室核稿。政治部和其他各司局文、函的审核由发文单位确定。
第四十四条 公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应当发文;
(二)公文的法律、政策问题;
(三)公文格式;
(四)文字、标点符号;
(五)公文种类、发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