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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司发请〔199×〕×××(司法部请示)
  司发报〔199×〕×××(司法部报告)
  司发通〔199×〕×××号(司法部通知)
  司发函〔199×〕×××号(司法部函)
  司办字〔199×〕××号(办公厅文件)
  (9×)司办函××号(办公厅函)
  司政〔199×〕××号(政治部文件)
  司政函〔199×〕××号(政治部函)
  司政×〔199×〕××号(政治部所属各部函)
  (9×)司劳改字××号(劳改局)
  (9×)司劳教字××号(劳教局)
  (9×)司教字××号(教育司)
  (9×)司宣字××号(宣传司)
  (9×)司法字××号(法规司)
  (9×)司律字××号(律师司)
  (9×)司公字××号(公证司)
  (9×)司基字××号(基层司)
  (9×)司外字××号(外事司)
  (9×)司协字××号(司法协助局)
  (9×)司计字××号(计财司)
  (9×)司行字××号(行政司)
  司党字〔199×〕××号(机关党委)
  司纪字〔199×〕××号(机关纪委)
  (9×)司老干字××号(老干局)
  司纪监字〔199×〕××号(纪检、监察局)
  (9×)司审字××号(审计室)
  第十六条 司法部党组文件、司法部文件、司法部请示、司法部报告、司法部通知、司法部办公厅文件、司法部政治部文件及含有比较重要内容的司法部函,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如经两名以上领导人审阅,还应当注明×××已阅、×××签发。
  第十七条 公文的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种类。如“司法部关于为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记集体一等功的决定”。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和转发文件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合。
  第十八条 会议通过的文件如决定等,应当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第十九条 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
  第二十条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名称之前按顺序写明附件标题。
  第二十一条 文件(函)除会议纪要外,一律加盖印章。联合行文应当按联合行文机关顺序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加盖印章的当页若无正文,则应当标注无正文说明。
  第二十二条 文件成文时间以签发机关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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