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载部领导在专业会议和视察各地工作时的讲话及重要的调查报告;经部领导批示同意刊载的部机关司局长在重要专业会议上的讲话。
(四)信访摘报
用于向部领导报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大情况和重要批评、建议、问题等。
(五)值班报告
刊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向部总值班室报告的各种重要情况。
(六)领导参阅
刊载各地、各部门、社会各界及部内职能部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建议和意见及需要提供部领导决策时参考的材料。
(七)港台报刊摘编
刊载港台地区报刊对中央重大决策和法制建设问题的反映、言论。
第九条 司法部政治部文、函
(一)司法部政治部文件
用于以政治部名义印发的司法行政系统政治工作计划、安排、通知、通报、请示、报告等。
(二)司法部政治部函
用于以政治部名义向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就政治工作的某个具体事宜的联系、协商等。
第十条 司法部机关各司局文、函
(一)各业务司局向本业务系统下发有关某个具体问题的一般性通知。
(二)各司局就有关具体事宜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地方有关部门发出的函件。
第三章 公文的格式
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缓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份数、印发单位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部办公厅文件”。与有关部委联合行文,一般情况下,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但与党政领导机关联合行文,领导机关排列在前。
第十三条 公文需要划密级的,应当根据《
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字样。
第十四条 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第十五条 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号、序号。几个单位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部机关公文发文字号确定如下:
司发党〔199×〕××号(司法部党组文件)
司发〔199×〕×××号(司法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