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28日)
部机关各司局:
《司法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经1994年2月18日司法部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司法部机关公文的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部部机关公文是司法行政系统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司法行政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司法部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由部办公厅和各司(局)办公室具体承担。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四条 处理公文应当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公文的主要种类
第六条 司法部发文
(一)司法部党组文件
1.司法部党组向党中央、中央办公厅和中央政法委员会的请示、报告;
2.司法部党组关于人事任免的决定;
3.其他需要以司法部党组名义发出的文件。
(二)司法部部令
1.经国务院批准,由我部发布的司法行政法规。
2.发布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规章。
(三)司法部文件
1.对司法行政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文件;
2.涉及司法行政全面工作的全国性会议的报告;
3.重要决定、决议及情况通报;
4.不以部令形式发布的规章;
5.有重要指导意义的会议纪要、通知和经上级机关批准后需在全系统内执行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司法部请示
以司法部名义向党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员会等请求指示、批准的文件。
(五)司法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