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力争1994年颁布。配合《律师法》的施行,抓紧清理、修改、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律师法实施细则》、《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条例》、《军事法律顾问工作条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外国律师在华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在国外执业管理办法》等。
79.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与之相配套,制定《公证条例实施细则》、《提存条例》以及其他与公证业务发展相关的法律和规章。
80.加快制定《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条例》、《司法助理员条例》。陆续制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细则》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细则》等配套规章。
81.加快制定《司法助理员工作条例》、《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关于国际司法协助条例执行程序的规定》以及改革和完善法学教育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外事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
82.积极参与国家立法活动,使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得到准确反映,并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设性意见。加强司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参与国务院行政执法的检查监督工作。
83.加强港澳回归祖国的过渡期间与大陆法律接轨和对台法律事务的研究;进一步完善专业法学社团的审批监督工作。
(三)司法行政计财
84.进一步争取中央对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用房、技术装备等专项补助经费。继续争取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同时,积极搞好内部挖潜,积累资金,管好资金,用好资金,争取在今后的五年中,使司法行政系统的业务用房、物质装备、职工待遇有较大改善,为司法行政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85.确保部机关、部直属院校、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按计划进行,争取基本建设投资1994年至1997年累计达到2亿6千万元,使部属7所院校按批准的规模全部建成,解决教师住房困难。解决在京直属单位的办公用房及职工宿舍问题。力争三年内建成司法部办公楼,两年内基本解决部机关干部的住房困难。
86.改善基层司法行政部门交通、通讯及办公条件落后的状况。五年内,使省、地(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车、法制宣传车在数量及车型方面均有较大改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实现与部机关及地(市)司法行政机关的通讯联网。到1995年底,基本解决县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用房问题。
87.争取各项经费有所增加。院校教育经费在1993年4600万元的基数上,每年递增5%,1997年达到5400万元,1994--1997年累计达到20400万元;科学事业经费在1993年389万元的基数上,争取每年递增6%,到1997年达到450万元以上;部机关的正常经费由1993年的800万元增长到1997年的1400万元;普法经费由1993年的200万元增加到1997年的500万元;外事经费由1993年的260万元增加到800万元;法律人才培训补助费由1993年的200万元增加到1997年的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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