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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国司法行政工作五年发展纲要》的通知

  55.全面完成“二五”普法规划的各项任务,加强对与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抓好各级干部、特别是抓好领导干部对有关市场经济法制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推进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制化进程,适时研究制定“三五”普法规划。
  56.积极开展对外法制宣传工作,向港澳地区宣传内地重要法律,重点抓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宣传工作。
  57.大力推进地区和行业的依法治理活动,力争在5年内使开展依法治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达到1/3,县市达到1/2。
  58.大力加强对司法行政业务的宣传,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培养和建立与法制宣传任务相适应的法制新闻、法制文艺、法制理论宣传队伍。
  59.配备和改进必要的法制宣传专用设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逐步拥有全套摄录相设备,地(市)、县(区)司法局要拥有流动宣传设备,包括摄录相器材及音响设备等,提高法制宣传工作的装备条件。
  (八)国际司法协助
  60.继续参加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的研究和谈判工作;努力提高条约和公约执行工作的质量;积极参与打击国际刑事犯罪工作。
  61.开辟外国囚犯移管领域和诉讼移管领域的司法协助工作。争取与一些国家签订有关的专约和双边条约,并在此基础上积极研究和制订执行外国囚犯移管的国内法律程序,进一步扩大我国司法协助的范围。
  62.加强对司法协助理论实践的研究,完善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和已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程序,争取在五年内完成有关保障我国正常开展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国内立法。
  63.加强与港澳开展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的研究,为港澳回归祖国后与内地的区际司法协助程序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开展对外国法律的研究,提供国际司法协助的法律咨询及协办业务,提供国外法律咨询服务。
  (九)司法外事和国际司法交流
  64.加强双边的司法和法律交流活动。大力发展同周边国家及亚洲其它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关系,恢复和发展同美国、日本及西欧国家在司法领域的交往,保持和发展同东欧国家的关系,并加强对港澳地区的工作。
  65.积极参与司法领域的多边国际活动。巩固和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的关系,促进交流与合作。加强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活动。
  66.积极参加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积极参与第一线斗争。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问题的调查研究,掌握对国际敌对势力进行人权斗争的主动权,维护我国主权和法律的尊严,促进我国司法人权工作的发展与保障。
  67.开展司法外事调研工作,五年内,对世界主要国家司法部的职能、机构设置、司法制度等情况有比较完整准确的了解,并建立起相应的资料档案。
  三、司法行政业务发展的队伍、制度及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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