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建立公证宣传和理论研究阵地,创办《中国公证》杂志。加强公证理论研究,逐步建立中国公证制度的理论体系。
(五)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
34.进一步发挥基层工作职能,拓宽基层法律服务领域,逐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基层法律服务体制。
35.大力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建设。要突破原有以乡镇、街道为依托建所的单一模式,根据实际需要建所,五年内,全国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总数达到38000家,比1992年增长20%,占乡镇、街道建制总数的75%左右。
36.大力加强基层法律工作者队伍建设。1995年开始实行全国基层法律工作者任职资格统考制度,并在条件成熟时,实行专业职务评聘制度。五年内,全国基层法律工作者总数达到13.5万人,5%以上的人员取得律师资格或公证员资格。
37.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到1997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主要业务要比1992年有大幅度增长,其中: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达到45万家,增长50%;年度代理民事经济诉讼40万件,增长70%;年度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见证)135万件,增长30%;年度调解民事、经济纠纷50万件,增长30%;年度协办公证500万件,增长30%。到1997年,全国年度业务收费达到2.6亿元。
38.加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五年内,80%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完成向集体事业性质的服务组织的转变,同时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人事制度、财务制度和分配制度。开展依托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办事处的试点工作,逐步形成与律师、公证工作互相配合、互为补充的格局和司法助理员或司法所领导、管理法律服务所的体制。
39.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五年内,全国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率要达到99%以上,调解员80%达到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建调解委员会数增长30%,调解委员会成员80%达到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大力开展建设规范化调解委员会活动,内地和沿海省(市)80%达到标准要求;少数民族与经济欠发达省份60%达到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内地与沿海省(市)三级调解网络的建立健全达到80%以上,少数民族与经济欠发达地区达到50%。大力发展跨行业、跨单位和省、地、县毗邻地区的各种形式的联合调解组织;在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大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和第三产业中建立调解组织。
40.贯彻落实“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重点,扩大调解工作的覆盖面。五年内,使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率达98%,调解成功率达95%;经调解委员会受理后的民间纠纷激化率控制在万分之五以内,98%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无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凶杀、重伤害、群众性械斗和非正常死亡。
41.加强司法助理员工作,逐步配齐专职司法助理员,到1997年度达到7万名。内地、沿海省(市)50%的2万人口以上的乡镇、街道配备2名专职司法助理员;少数民族和经济欠发达的省份50%的2万人口以上的乡镇、街道配一名专职一名兼职司法助理员。力争解决司法助理员的职能待遇、编制、和农转非问题。建立、健全司法助理员岗位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在调处民间纠纷中,采用调解方式结案的不得低于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