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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国司法行政工作五年发展纲要》的通知

  22.建立和完善律师工作的舆论宣传阵地。主要是办好《中国律师报》和《中国律师》杂志,同时筹办《法律服务导报》。建设好律师理论研究阵地。确定重点研究课题,力争五年内拿出一批科研成果,逐步建立起中国律师制度和中国法律服务制度的理论体系。
  23.建立律师活动经费的保障制度。组建中国律师发展基金会,吸收国内外对我国律师事业发展提供的赞助,用于培养律师人才,开展律师理论研究和企业交流,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事业的发展。
  24.建立律师管理的计算机系统,逐步形成一个以司法部为中心,与有关省市联网的全国律师管理计算机信息网络,加快律师管理现代化步伐。
  25.逐步建立起大陆律师与港澳台地区律师联系的渠道。办好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建立中外律师活动中心。筹建中国律师大厦。
  26.认真履行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职能,切实加强对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统一管理,以保证社会法律服务工作的健康运行和发展。
  (四)公证
  27.积极开拓公证服务领域,壮大公证人队伍,加快改革步伐,完善公证制度,提高公证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服务的质量。
  28.进一步拓展公证业务领域,重点发展房地产、金融、公司、资产清点、评估、确认产权、涉外经济法律事务等公证业务,积极开展中介性质服务工作。
  29.充实公证人员队伍,提高公证人员素质。扩大招聘吸收已经取得公证员资格的人员,进入公证人队伍。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级专业人才、留学人员以及具有其它与公证业务相近的中级以上专业职务的人员和1986年以来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四级以上律师从事公证工作。完善公证人资格考试制度,从1994年开始,面向全社会举行公证人资格考试。五年内,公证人员达到3万人。
  30.继续搞好在职公证人员的培训,尽快建立培训机构,争取五年内将全体公证人员轮训一遍,使大专学历的比重达到3万人总发展数量的70%以上。
  31.健全公证机构,逐步建立完善的公证服务网络。在具备条件的重点乡镇,设立公证处的办事处或公证室,在重点企业事业单位设立联络点,聘请联络员和顾问;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垦区、林区、矿区等特别经济地区根据需要设立公证处;在保险、海运、资产评估等专业性较强的行业系统内,设立专业公证处;建立完善与国外公证组织的联系,尽快落实中国公证人组织签订的合作协议,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合作范围和领域。建立中国收养中心,搞好涉外收养工作。
  32.加速公证体制改革,尽快实现公证处向事业单位的过渡,实行经费分类管理,并逐步将公证处名称改为公证人事务所。同时建立公证人事务所的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改革后的公证机构国家授权的性质和职能不变、统一行使公证权的权限不变、自收自支、差额补贴、全额管理三种经费管理办法不变、服装不变、力争对自收自支的公证人事务所若干年内不予征税的优惠政策不变。积极推行公证机构主任负责制,建立健全目标岗位责任制;逐步放开涉外公证业务。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合理的收费制度和标准。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工作的宏观管理,强化公证员协会的职能,设立公证发展基金会,建立既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又发挥协会行业管理职能的公证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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