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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国司法行政工作五年发展纲要》的通知

  14.进一步加强场所建设,使劳教场所由目前的240个增至263个,新建的23个戒毒劳教所于1995年底前陆续投入使用。消灭危房,使劳教人员居住面积达到部颁标准。
  15.加强对劳教人员的教育工作,五年内,全国劳教场所全部办成劳动教养学校,其中部优学校、省优学校分别达到20%和40%。场所教育设施齐全,专职教师比例达到基层干警总数的5%。完成各类劳教人员的分类教材的编写工作。以政治教育为核心,加强职业技术教育、文化教育和社会帮教工作。政治教育入学率达到100%,职业技术教育、文化教育入学率达到95%,劳教人员的社会帮教率达到85%。
  16.深化改革,挖掘潜力,提高劳教生产经济效益。五年内,形成规模适度,产业、产品结构合理,经济效益较好的劳教生产体系,固定资产每年递增20%,五年内达到25亿元,建立60个年产值过1000万元,利税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骨干企业(其中含10个产值过亿,利税超千万元的大型企业)。社会产值每年递增15%,达到30亿元,上缴税金1.5亿元,实现经营性利润2.5亿元。95%以上的单位消灭经营性亏损。
  17.改变装备匮乏、管理手段落后的局面,推进管教工作的现代化进程。五年内,各劳教场所要逐步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包括护卫组织的枪械、交通、通讯及电教设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应建立无线通讯网,每个劳教场所应设有电台,劳教场所关键部位均应实现电视监控。
  (三)律师
  18.加快律师工作改革,抓住发展和提高队伍、优化内部运行机制两个重点,加速律师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尽快建设起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
  19.加快律师队伍数量的发展。吸收考取律师资格的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和经过法律培训的专门院校的优秀学生进入律师队伍,用优惠政策吸引国外留学人员回国从事律师工作。建立一支以专职律师为主,适度发展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面向社会开业的律师队伍。同时根据需要,每年发展一定数量的军队律师作为军队的法律顾问,并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和企业(公司)律师队伍。五年内,全国执业律师队伍要增加7万余人。
  20.提高律师队伍的专业素质,拓展律师业务领域。五年内,通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从事律师业务的人员都应达到大专以上学历,60%的非法律专业毕业人员应达到法律大专以上水平,40%以上的律师掌握一定的外语知识和经济法律知识,同时加快制定培养懂经济、懂法律、懂外语、懂科技的“四懂”律师人才的方案。进一步拓宽证券、商标、专利、房地产、对外贸易和金融等业务领域,并根据情况和条件开拓新的业务。
  21.加快律师机构和管理体制改革,转变内部运行机制。加快律师事务所向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方向发展。进行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引入股份制的试点;进行少数律师个人开业的试点;按照目前对律师机构实行司法行政管理及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思路,探索具体的结合模式,并逐步向司法行政机关宏观指导下的协会行业管理过渡。五年内,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律师事务所应达到60%左右,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达到100家,超过1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达到10家,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试点工作的情况,批准100家外国(境外)律师事物所设立办事处,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使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国外设立的律师办事机构达到50家(每年设立10家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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