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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
 旅游的通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1日 司发[1993]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已经1993年10月22日第二十次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
              通知》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近期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坚决刹住利用公费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因公出国一定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人员要少而精,讲求实效,坚持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及与主管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出访和学习研修,严禁任何单位巧立名目组织公费出国(境)旅游。
  二、任何单位不得派人参加以各种名义组织的公费出国(境)旅游,收到这类通知应予以拒绝。
  三、出访团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经批准过境香港或擅自延长在境外停留的时间。
  四、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出国(境)培训的团组和人员。
  五、审批公务出国(境)经费要严格把关,上报出国(境)报告时要说明经费来源和用汇数额。凡用汇未列入预算的团组和人员,不得批准,各级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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