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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司法部部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与部长办公会议讨论议题有关的司(局)的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应当对讨论事项预作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七条 凡参加部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部长或受部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部长请假。
  第八条 部长办公会议实行部长负责制。
  在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部长作出最后决定。由受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会议的,由该副部长作出决定,并于会后报经部长同意。
  第九条 部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提交部长办公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十条 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须作会议纪要。纪要由办公厅主任审定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印发各与会人员及各有关司局。
  第十一条 办公厅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秘密事项。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司法部部务会议议事规则
           (1993年10月28日通过)

  第一条 为使司法部部务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部务会议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部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政法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对司法行政全面工作作出重大部署;
  (三)总结、检查、通报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讨论决定其他需要部务会议解决的问题。
  第三条 部务会议一般一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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