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印发
《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
《司法部部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1993年11月12日 司发〔1993〕012号)
部内各司、局:
《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和《司法部部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1993年10月28日司法部党组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将两个《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1993年10月28日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决策程序,明确部长办公会议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部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政法委员会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决定、指示的措施;
(二)研究贯彻部党组的有关重大决定;
(三)讨论、审定本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规章制度和指导全系统工作的业务文件;
(四)研究决定司法行政工作年度工作要点、会议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听取有关司局关于业务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意见;
(六)研究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请示的重大问题;
(七)讨论决定部机关行政工作的重大事项;
(八)讨论决定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政法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部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部长办公会议题由部长、副部长及办公厅提出建议,由部长或受部门委托主持工作的副部长确定。
第四条 部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有关材料,由有关单位交由办公厅。办公厅至迟在开会前2日发送部长、副部长及其他与会人员。
第五条 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由部长、副部长参加。办公厅主任和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