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外国现职正、副省部级人员不以公职身份来华,不从事公务活动;
7.因公赴香港、澳门访问,赴港、澳地区进修、培训、实习、出访其他国家又顺访香港、澳门,以及涉及同香港、澳门官方交往事宜。
三、报司法部外事司审批及办理事项;
1.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出国(境);
2.邀请外国司(局)级以下人员来访;
3.审核司(局)级人员出国(境)事项,提出意见,报主管外事的部领导审批;
四、司法部委托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两会”)主要领导,按有关规定代行审批“两会”处级(或相当于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出国,负责其出国政审并出具政审批件及任务批件,凭上述两批件及外方邀请信分别到部政治部、外事司换取审批件和任务批件,凭后两批件办理出国手续。
五、司法部委托“七所院校”院校长、党委书记按有关规定,代行审批副院校长、党委副书记以下人员出国留学、进行合作科研、出席学术性国际会议以及进行校际交流等管理。院校负责上述人员的出国政审并出具政审批件及任务批件,凭上述两批件及外方邀请信分别到部政治部和外事司换取政审批件和任务批件,凭后两批件办理出国手续。
六、“七所院校”与外国大学、学院或科研单位签订校际交流协议或其他协议的报司法部教育司审批,外事司办理有关涉外手续。
七、凡出国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出访敏感和热点国家和地区以及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需将代表名称、人数、出访任务、启程日期、停留时间、带队人姓名、职务及对外身份等电告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征求意见。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如驻外使领馆、处在7天内不复,即可将征求意见电文号及日期填入“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和“申请出国签证事项表”内;副部级以上人员(含副部级)率领的团组,如前往敏感或热点国家和地区(不论出访任务是否涉及敏感问题)或前往其他国家但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均需征得有关使领馆、处明确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其他各类团组出访不需征求意见,但应事先告知驻外使领馆、处,以便配合工作。
八、“七所院校”可自行审批以下事项并报外事司、教育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