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
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的通知
(1993年9月11日 司发通〔1993〕103号)
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政法大学,华东、西南、西北、中南政法学院,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2〕11号《
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及外交部外发〔1993〕5号关于贯彻执行
《办法》的实施细则,为了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我部及归口管理单位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的审批管理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报国务院审批事项:
1.司法部机关正、副部级人员及归口管理单位正、副部级人员出国(境),顺访或过境香港、澳门地区;
2.赴香港、澳门地区进修、培训期限在半年(含半年)以上的;
3.邀请外国中央现职正部级人员来华。
二、报司法部审批事项:
1.司法部归口管理单位担任副部级职务的专家学者,以专家学者身份出国从事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
2.部机关及部属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司局级人员出国(境);
3.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和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以下简称“七所院校”)院校长、党委书记出国(境);
4.在国(境)外与有关单位共同举办国际会议或在国内举办国际会议(包括双边和多边会议);
5.邀请外国地方现职正、副省级人员和中央现职副部级人员来华从事公务活动(需将被邀请人的情况和邀请来华事由,书面征得外交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