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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廉政建设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廉政建设的决定
 (1993年7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党的十四大指出:“坚持反腐败斗争,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大问题”,“在改革开放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反腐败,把端正党风和加强廉政建设作为一件大事,下决心抓出成效,取信于民”。最近,中央强调指出:要坚持“两手抓”,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反对贪污腐败,改变社会不良风气。司法行政干警队伍总的来说是好的,是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素质好、战斗力强的队伍。但是近年来,因受社会不良风气和不正之风的影响,有些单位以搞活经济为名,乱收费、乱集资。少数司法行政干警法纪观念淡薄,经不起金钱和物质享受的诱惑,违法违纪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为政不廉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应该看到,经济越发展,改革越深化,越要重视和加强廉政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要通过加强思想教育、严肃纪律和查办案件、清理不纯人员、加强群众监督等措施,使司法行政干警队伍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严重违法乱纪案件得到有力的制止,使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以及乱收费、乱集资等侵犯干警和群众利益的行为得到纠正。为促进司法行政系统的廉政建设,坚决清除腐败现象,保持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特作以下决定:
  一、对干警要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政治思想教育、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加深广大干警对反腐败重要性的认识,大力宣传和表彰廉政勤政的先进典型和事例,提高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做廉政建设的表率。要从党的执政意识、公仆意识和忧患意识的高度,认识党风和廉政建设的重大意义,带头继承和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要廉洁自律,防微杜渐,凡是要求干警做到的,领导干部必须首先做到;凡是要求下级纠正、克服的问题,领导干部必须首先纠正、克服。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和模范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
  三、司法部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今后一律不得兼任经济实体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实际领导职务,现在已经兼任的,必须辞去。凡本人要求在经济实体和法律服务机构工作的,要免去其机关的现任职务。司法行政机关的干部,不允许领取合法收入外的报酬和下级馈赠的礼物;不允许以检查工作为名,向所属单位领取检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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