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24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司法部关于扩大部属普通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1993年7月6日)
部属各普通政法院校:
为了使部属普通高校能进一步明确办学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办学的活力,培养更多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我部根据国家教委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方针和部署高校的实际状况与发展事实,参考国家教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就扩大部署普通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提出如下意见,请各院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学校根据学科发展、社会需要的变化和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院校专业目录,提出本校的本、专科专业设置意见,报司法部审批。
二、学校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社会需要,可适当增加调节性的招生计划,可在本年度本专科招生计划总数的25%以内,招收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并可变通使用委培生和自费生的比例。
三、学校在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在国家教委核定的学校年度本、专科招生计划招生总数的基础上,增加20%的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也可招收适当数量的旁听生(不发文凭)。
四、学校根据招生情况,可以调整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在职研究生、定向研究生的比例;可在计划外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委培生、自费生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委培定向生毕业生必须回原单位工作。
五、学校可以举办专业证书班、岗位培训和脱产大专班等多种形式非学历教育。可按年度招生计划数的20%增加计划外招生人数。在确保招生质量的条件下,经学校所在省(市)招生办的同意,函授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班可适量超计划招生。
六、经国家教委批准可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的学校,可按年度招生计划数的25%增招计划外的委托培养生。
获准招收专科生的院校,可招收非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生,开办法律大专班,培养社会急需的复合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