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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勤奋工作,有开拓创新精神;
  (三)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守机密;
  (四)具备必要的审计、财会专业知识,能够检查、分析会计项目,并具有发现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逐步了解和掌握电算化审计技术;
  (五)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能够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六)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适时的审计师、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等业务骨干。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员的任免、调动,要事先征得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内部审计专业人员和兼职人员。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奖惩。
  第三十四条 对内部审计成绩显著的部门和单位,对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对揭发、检举违反反财经纪律,抑制不正之风,保护国家财产有功的人员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对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和审计人员的,对拒不接受审计或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由有关审计机构报部门或单位领导批准,按人事和监察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或有关领导人给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或挟嫌报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计划单列市司法局的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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