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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内部
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3月23日 司法通[1993]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部属各单位:
  现将《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和经济监督,保护国家财产、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司法行政系统行政事业、企业及合资、合作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监督,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依法审计与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署驻司法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司法部审计特派办)负责组织和指导司法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政法院校的内部审计工作并负责对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派驻的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部属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完善自我约束机制的原则,建立、健全内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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