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部直属公司和司局所属公司
干部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2月10日 司发通〔1993〕023号)
部直属各公司(中心):
《关于部直属公司和司局所属公司干部管理的暂行办法》业经部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部直属公司和司局所属公司干部管理的暂行办法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深入发展,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要求,批准成立了一些公司(中心)。本着宏观管好、微观搞活的原则,对公司(中心)干部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所有公司(中心)机构均不划分级别,其管理人员一律不套用行政职级。
二、部归口管理的公司(中心)总经理由政治部考核,部党组任命。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的任免或聘任、解聘,由总经理提名,报经主管副部长同意后,由总经理任命,报政治部备案。
三、公司(中心)党内干部的任免,按党章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