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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调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税税率的决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调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税税率的决定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05]1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税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0月14日起,将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50%;将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1%;其他欧盟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维持不变为79%。
  二、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03]16号)第三条的规定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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