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终止反倾销税的通知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拟终止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请示》(商公平发[2005]559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1月23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日本、美国的丙烯酸酯终止征收反倾销税。
二、终止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丙烯酸酯,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号:2916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