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韩国企业进口的丁笨橡胶反倾销税税率的决定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05]610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进口的部分丁苯橡胶反倾销税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2月13日起,由韩国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继承原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并根据复审结果将其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15%。本决定生效后,以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名义向中国大陆出口的部分丁苯橡胶适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的部分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03]19号,以下简称税委会[2003]19号文)所规定的“其他韩国公司”税率,即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