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的甲苯二异氢酸酯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裁定税率调整的决定
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05]711号)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决定按商务部复审裁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如下:
日本公司
1、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 12.45%
2、其他日本公司 60.02%
韩国公司
1、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 4.05%
2、韩国FINECHEMICAL株式会社 5.08%
3、韩国巴斯夫有限公司 15.78%
4、其他韩国公司 61.14%
进口经营者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时,应按着本决定公布之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价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