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发展远洋渔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农业部:
经国务院批准,“十一五”期间对远洋渔船继续实施“买造结合,以造为主”的发展规划,原则上旧船更新应以在国内建造为主,对其进口的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继续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对少量带有入渔配额的二手远洋渔船及国内尚不能建造的特种渔船的进口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政策所指远洋渔船为经农业部批准的国内远洋渔业企业在国内订造、改造或进口的渔用船舶。
二、在国内订造、改造远洋渔船的远洋渔业企业、国内船舶及船用设备制造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国内能生产但性能指标不能满足需求的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按1%的税率计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渔业企业和船舶及船用设备制造企业进口船用设备和部件,需按每条承造船舶及时向农业部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全部进口设备和部件的清单、金额以及预计进口时间等,农业部根据年度造船计划将当年所需减免税的进口设备及部件清单和单船进口额度汇总后报财政部,同时报上年实际进口情况。
四、各类远洋渔船的进口设备及部件的减免税清单及减免税进口额度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定后,一并发文执行。
五、在审定的单船减免税进口额度内,进口企业可在减免税进口商品清单中按船型自主确定所需进口的产品。
六、为提高国内自主研发能力和船用设备配套能力,进口商品清单应逐步调整为以生产船用配套设备所需关键零部件为主,逐年减少船用设备所占比例。
七、农业部根据入渔谈判的情况,每年可安排有关企业进口少量带有入渔配额的二手远洋渔船以及国内尚不能建造的特种渔船,经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后,在规定数量内可享受按3%的税率计征进口关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年度进口数量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