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不锈钢冷轧薄板期末复审决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06]120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6年4月8日起为期五年。
二、反倾销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及征收办法继续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
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税委会[2000]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案中日本、韩国应诉企业中各有三家的名称及组织结构等发生了变化,现依税委会[2000]15号决定,按商务部批准的各家企业更名及在反倾销措施中权利、义务继承的公告,各公司适用税率如下:
日本
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NipponSteel&SumikinStainlessSteelCorporation):24%
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NIPPONMETALINDUSTRYCO.,LTD.):26%
日新制钢株式会社(NISSHINSTEELCO.,LTD.):17%
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NIPPONYAKINKOGYOCO.,LTD.):27%
日本金属株式会社(NIPPONKINZOKUCO.,LTD.):58%
高砂铁工株式会社(TAKASAGOTEKKOK.K.):58%
NAS钢带株式会社(NASSTAINLESSSTEELSTRIPMFGCO.,LTD.):58%
JFE钢铁株式会社(JFESteelCorporation):36%
其他日本公司:58%
韩国
株式会社POSCO(POSCO):11%
INISTEEL株式会社(INISTEELCOMPANY):4%
BNGSTEEL株式会社(BNGSTEELCOMPANY):6%
大韩电线株式会社(TaihanElectronicWireCo.,Ltd.):7%
株式会社大洋金属(DAIYANGMETALCO.,LTD.):6%
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SAMWONPRECISIONMETALSCO.,LTD.):9%